1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一、為辦理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 資優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應依本要點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訂定校內 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以辦理校內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事 宜。 三、本要點實施對象為就讀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公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 學之資優學生。 四、各教育階段之學習領域(科目):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等領 域。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科目。 五、各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方式如下: (一)部分或全部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免修:指學生已精熟該年級之領 域(科目)內容,得免修該領域(科目),所餘學習時間採自主學 習。 (二)部分或全部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加速:指已精熟該年級領域(科 目)學習重點,在原年級加速學習,加速學習達一定程度可申請部分 或全部領域(科目)跳級。 (三)部分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跳級:指已精熟該年級領域(科目)學 習重點,仍就讀原年級,通過之領域(科目)學習時間至適當年級學 習。 (四)全部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跳級:指已精熟所有適用領域(科目) 下一年級(或以上)之學習重點,直接跳級至適當年級就讀。 前項各款方式之採用,應針對個別學生,就其超前之學科,逐科(學習 領域)評估其學習起點行為及能力。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方式經各校特推會審議通過,報本局備查後實 施;第三款及第四款方式經各校特推會,及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議通過後,報本局核定後實施。 六、各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如下: (一)各校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上網公 布,並加強宣導。 (二)由學生本人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於三月一日及十月 一日前向各校申請;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 2 為申請。 (三)各校邀請學者專家、相關行政人員及教師代表等組成評量小組,召開 評量會議,審議資優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案,並辦理評量作業;若 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應邀集學區內高一層級以上教育 階段的學校代表為評量小組成員,並由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學校進 行能力評估。 (四)申請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加速者,各校應經學校特推 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檢附鑑定評量資料、個別輔導計畫及特推會會 議紀錄,函報本局備查。 (五)申請部分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全部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 各校應經學校特推會審議通過,並檢附鑑定評量資料、學習輔導計畫 及特推會會議紀錄,於每年五月二十五日前函報本局,提本市鑑輔會 審查通過及本局核定後實施。 (六)小五、國二及高二學生如需提早參加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入學,得 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學校提出專案申請,學校於翌年一月十五日 前函報本市鑑輔會審議,經本局核定後實施。 (七)各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流程圖如附件。 七、各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鑑定評量,應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 辦法規定,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以為鑑輔會鑑定審議之依據: (一)教師之觀察紀錄:含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習領域(科目)或學藝競 賽成績及其教師觀察評語及建議等具體事項。 (二)學生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觀察紀錄:含學生之家居生活情形、 學習狀況、親子互動情形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管教態度等具 體事項。 (三)學習領域(科目)成績紀錄:含學生之學習領域(科目)歷次學期成 績及校內各項評量成績。 (四)學習領域(科目)成就測驗紀錄:含學生接受由各校自選或自編學習 領域(科目)成就測驗之各項評量成績。 (五)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含學生與同儕團體互動情形及其適應新情境之 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事項。 (六)特殊表現紀錄: 1.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 等獎項者。 2.參加學術單位長期輔導達一學期以上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 3 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者。 3.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 者。 八、各校資優學生經鑑定結果符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評量標準,應由各校協調 資優學生本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任課教師共同擬訂縮短 修業年限方式及個別輔導計畫;其內容應包含學生基本資料、評量紀錄、 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 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及建議事項等。 九、資優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由學生之法定 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自行支付。 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及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 因經濟、文化或族群致需要協助之資優學生,得專案報本府申請補助。 十、各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優學生,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並加強與法定 代理人或實際溝通者溝通。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 際照顧者並召開個案會議,研修輔導計畫。 輔導後仍無法改善者,經特推會審議後,輔導該生回原年級(原校或原 班)就讀或停止加速課程,並報本局備查。 十一、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個別輔導計畫中,如涵蓋不同教育階段之課程銜 接者,得向本局專案申請協調與安排之。 十二、因縮短修業年限提早畢業之資優學生,其學籍、畢業資格及升學,比照 應屆畢業生辦理;其入學方式,依一般學生入學方式辦理。 4 附件 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辦理方式及鑑定程序流程圖 實施相關評量 公布校內鑑定評量通過名單 公布審核通過名單 辦理資格審核 受理推薦申請 辦理宣導工作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組成評量小組 召開評量小組會議(一) 召開評量小組會議(二) 成員包括:校長、行政人員(相關處室 主任、教學組長、註冊組長、特教組 長)、學科教師代表、班導師、該科任 教教師、輔導教師或教官、家長代表, 或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學校代表… 等。 含:基本資料、申請項目、初步學習輔 導構想。 相關評量如:教師及學生家長觀察紀 錄、智力測驗、學術性向測驗或學科成 就測驗、社會適應行為評量,蒐集特殊 表現紀錄…等相關資料。 審議各項評量資料及通過名單。 各校縮修計畫於開學後一週內上網公 告,並加強辦理宣導工作。 申請項目第三、四項 資料報局審核 申請項目第一、二項 資料報局備查 教育局召開鑑輔會議 核定縮短修業年限 評鑑學習結果 成績考查及執行成效檢討會議 申請部分適用之 學習領域(科 目)、全部適用 之學習領域(科 目),各校應經 學校特推會審議 通過,並檢附鑑 定評量資料、學 習輔導計畫及特 推會會議紀錄, 於每年五月二十 五日前函報本 局。 擬訂個別化學習輔導計畫 個別化學習輔導 計畫內容,包 含:學生基本資 料、評量測驗紀 錄、計畫目標、 實施方式、彈性 課表、加深加廣 項目之評量標準 與作法、輔導人 員或教師、追蹤 輔導紀錄、檢討 及建議事項等。 實施縮短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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