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特(三)字第 1101477564 號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22 條規定「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 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二、近日接到民眾陳情學校以特教生過多為由,使家長有被婉 拒入學(園)之感,請各校依說明一之規定辦理,不得以 身心障礙之由,婉拒或拒絕學生入學(園)。
link to https://newstd.tn.edu.tw/new/114770 \
link to https://dengue.tn.edu.tw/Decree.html \
進階搜尋